时间:2021/4/17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案情

 河南省扶沟县包屯镇人民政府为原告张某之父张某某颁发了面积为10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张某某将其承包土地中的4.5亩租赁给高某某使用,后高某某在该租赁承包地上建设了厂房,并在临街部分建设了门面房。扶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期间,原告家庭与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就未建房使用的6.31亩土地部分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被告扶沟县人民政府根据该承包合同为原告家庭颁发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告认为登记遗漏了原承包土地3.79亩,遂提出补正申请。被告组织相关单位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了调查,作出《关于张某要求扶沟县政府为3.79亩争议土地确权颁证的回复函》,认定原告家庭将争议的3.79亩承包地出租给他人建厂、建房,实际改变了耕地用途进行违法建设,该部分土地不应给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审理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周口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要求,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建房或者建设其他建筑设施的,此次确权不予登记,待恢复农业用途后,再行确权登记。原告之父将案涉的3.79亩土地出租给高某某,高某某在该土地上建有厂房和门面房,该土地尚未恢复农业用途,属于本次确权登记工作中暂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且原告尚未就3.79亩土地与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新的承包合同,本案争议的3.79亩土地尚不能登记颁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承包方有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中,原告将承包土地租赁给他人建厂建房,擅自改变了耕地用途,被告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拒绝将原告擅自改变用途的土地作为承包地登记在原告名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行政机关以不予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形式,促使违法行为人及时恢复土地农业用途,对于遏制农地非农化,提高群众依法保护耕地的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土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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